关于管辖与机构设置的政策建议
2007-02-23 来源: 作者: 阅读:
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管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概念,没有管辖也就没有法律的实施。税务机构每日每时都在对自己辖区内的纳税人依据税法进行管理,也就是进行税收管辖。 可是《税收征管法》对管辖却没有作出规定。现在我们所讨论的是关于辖区划分的问题。管辖区就是管辖的区域。管辖的区域不一定单指地域,在税收管辖的划分 上,除地域管辖之外,还有行业管辖、级别管辖、税种管辖及行政管辖,另外还有对涉内涉外企业的管辖。对管辖区域划分的好坏,关系到管辖实施的质量,意义是 重大的。
目前管辖划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工商税的管辖划分,由于以上多种管辖并存,存在很多矛盾,同时在税法中,对在哪里纳税也存在很多不一致的规定。
1.行政管辖对税收执法影响很大。在1994年实施分税制之前,由于各地税务局分别隶属于各地的地方政府,所以经常发生各地地方政府越权减免税的 事情。1994年实行分税制之后,虽说国税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但是仍然没有完全脱离这种行政关系。这种行政关系,必然继续影响税法的正确执 行。
2.各种管辖共存造成不同税务机关之间对税源的争夺。在实施分税制之前,在同一个地区,常常有两个级别的税务机关对同一个企业征税(省属企业在市 里,市属企业在县里)。实行分税制后,一方面,这一问题继续存在,另一方面,由于税种划分中的问题,国税与地税税源划分不清、不明确的矛盾更加突出。这就 要求对管辖问题作出更明确的划分,以避免对税法正确实施的损害。
3.不同税种的立法,对管辖作了不同的规定。假如一个企业同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各个条例中所说的“机构所在地”、“纳税人核算地”与 “所在地(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是否在同一个地方?不论对纳税人还是征税人,都可能引起争议。这是税法(条例)对辖区的不同规定,造成执法的 困难。
4.级别管辖、行业管辖与税种管辖都容易造成税收漏洞。级别管辖中还包括对不同性质企业的管辖,他们在税法实施中,对于行业,更容易发生因行业不 明而漏管。在混合销售日见增多的情况下,税种管辖也有更多的问题出现。一个行业遍及全市,不论对纳税人还是征税人,都有极大的不便。
现在的分税制是以税种划分为基础的,对于混合销售及个体户的增值税,在征收时,更应该有十分明确地划分。
5.注册地、管理机构所在地与经营生产所在地分离时,征税发生困难。
关于管辖与机构设置的建议
1.强化地域管辖,在可能的范围内,取消其他管辖。实践证明,地域管辖是最好的管辖。它既方便征收,也方便缴纳。在一个辖区内,征税机关有最方便 的条件进行征收,纳税人也同样有最方便的条件缴纳。这里说的辖区,只是按着方便税收而设立的区域,它同行政区域没有必然的联系。甚至于,它应该最大限度地 脱离与行政区域的联系。
2.每一级财政在一个辖区只设一个征收机构。由于实行地域管辖,取消其他管辖,每一级财政在一个辖区,只有一个征税机关就够了。就是说,在我国目 前中央与地方二级分税的情形下,在国内的任何一个地方,都只有两个征税机关,没有第三个征税机关。而且征税机构没有级别的分别。这样一来,对于所有的管 辖,就可以做到,既没有遗漏,也没有交叉;既方便了征税,也方便了纳税。
3.机构设置。根据以上要求,特别是征税机关尽量脱离行政的隶属关系的要求,在机构设置上,应该设立与行政区域无关的征税机构。作为第一步,只叫 ××税务局。如山东国家税务局、北京国家税务局,北京宣武区国家税务分局等等。第二步,按地区设立税务局,大致按大区设立分局,如东北、华北、东南分局 等。这样的分局,与地方行政完全没有关系,不受地方行政的约束与管辖。在分局之下,再设立下一级的征收机构,比如华东国家税务分局下设上海国家税务局,南 京国家税务局,青岛国家税务局等等。
管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概念,没有管辖也就没有法律的实施。税务机构每日每时都在对自己辖区内的纳税人依据税法进行管理,也就是进行税收管辖。 可是《税收征管法》对管辖却没有作出规定。现在我们所讨论的是关于辖区划分的问题。管辖区就是管辖的区域。管辖的区域不一定单指地域,在税收管辖的划分 上,除地域管辖之外,还有行业管辖、级别管辖、税种管辖及行政管辖,另外还有对涉内涉外企业的管辖。对管辖区域划分的好坏,关系到管辖实施的质量,意义是 重大的。
目前管辖划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工商税的管辖划分,由于以上多种管辖并存,存在很多矛盾,同时在税法中,对在哪里纳税也存在很多不一致的规定。
1.行政管辖对税收执法影响很大。在1994年实施分税制之前,由于各地税务局分别隶属于各地的地方政府,所以经常发生各地地方政府越权减免税的 事情。1994年实行分税制之后,虽说国税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但是仍然没有完全脱离这种行政关系。这种行政关系,必然继续影响税法的正确执 行。
2.各种管辖共存造成不同税务机关之间对税源的争夺。在实施分税制之前,在同一个地区,常常有两个级别的税务机关对同一个企业征税(省属企业在市 里,市属企业在县里)。实行分税制后,一方面,这一问题继续存在,另一方面,由于税种划分中的问题,国税与地税税源划分不清、不明确的矛盾更加突出。这就 要求对管辖问题作出更明确的划分,以避免对税法正确实施的损害。
3.不同税种的立法,对管辖作了不同的规定。假如一个企业同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各个条例中所说的“机构所在地”、“纳税人核算地”与 “所在地(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是否在同一个地方?不论对纳税人还是征税人,都可能引起争议。这是税法(条例)对辖区的不同规定,造成执法的 困难。
4.级别管辖、行业管辖与税种管辖都容易造成税收漏洞。级别管辖中还包括对不同性质企业的管辖,他们在税法实施中,对于行业,更容易发生因行业不 明而漏管。在混合销售日见增多的情况下,税种管辖也有更多的问题出现。一个行业遍及全市,不论对纳税人还是征税人,都有极大的不便。
现在的分税制是以税种划分为基础的,对于混合销售及个体户的增值税,在征收时,更应该有十分明确地划分。
5.注册地、管理机构所在地与经营生产所在地分离时,征税发生困难。
关于管辖与机构设置的建议
1.强化地域管辖,在可能的范围内,取消其他管辖。实践证明,地域管辖是最好的管辖。它既方便征收,也方便缴纳。在一个辖区内,征税机关有最方便 的条件进行征收,纳税人也同样有最方便的条件缴纳。这里说的辖区,只是按着方便税收而设立的区域,它同行政区域没有必然的联系。甚至于,它应该最大限度地 脱离与行政区域的联系。
2.每一级财政在一个辖区只设一个征收机构。由于实行地域管辖,取消其他管辖,每一级财政在一个辖区,只有一个征税机关就够了。就是说,在我国目 前中央与地方二级分税的情形下,在国内的任何一个地方,都只有两个征税机关,没有第三个征税机关。而且征税机构没有级别的分别。这样一来,对于所有的管 辖,就可以做到,既没有遗漏,也没有交叉;既方便了征税,也方便了纳税。
3.机构设置。根据以上要求,特别是征税机关尽量脱离行政的隶属关系的要求,在机构设置上,应该设立与行政区域无关的征税机构。作为第一步,只叫 ××税务局。如山东国家税务局、北京国家税务局,北京宣武区国家税务分局等等。第二步,按地区设立税务局,大致按大区设立分局,如东北、华北、东南分局 等。这样的分局,与地方行政完全没有关系,不受地方行政的约束与管辖。在分局之下,再设立下一级的征收机构,比如华东国家税务分局下设上海国家税务局,南 京国家税务局,青岛国家税务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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