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办主任收受千元“为民谋利”被诉

2010-09-07 来源: 作者: 阅读:  

 近日,江西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抚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房改办”)副主任彭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12月,抚州某单位与建筑承包商周某签订协议,约定由周某承建职工集资房并承担办理房产证费用等。2003年8月,因该54户集资建房未在市房改办申报集资建房手续而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周某遂找到时任市房改办副主任的被告人彭某,获取了《抚州地区地直,中央、省属驻抚单位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并由某单位报彭某审批。彭某明知抚州市从2001年7月4日起停止审批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未经领导同意,在54户集资户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并加盖市房改办公章,周某凭此审批表为54户集资户办到了房屋产权证。事后,彭某收受周某现金1000元,高档香烟两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54套住房少交各种税费共计54.51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12月15日,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蒙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蒙某是梧州市第一看守所民警。原系梧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一大队队长,工作期间,作为禁毒大队的大队长因向吸毒人员提供毒品吸食,涉嫌滥用职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蒙某在2004年2月至2006年2月担任梧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一大队负责人期间,利用保管办案收缴毒品的职务之便,将其保管的50.01克中的海洛因,以没有办案线索经费为由,擅自作为奖励或提供给与其破案有关的吸毒人员温某毅、聂某、吴某刚、于某鹏、邱某某、梁某全、李某全等人吸食。

  另查明,2006年6月20日,被告人蒙某因工作岗位调动,在交接工作中,发现尚有毒品没有上缴,其后在梧州市公安局纪委对该事实进行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其毒品分别给了吸毒人员温某毅等人吸食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蒙某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禁毒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擅自截留毒品海洛因违法处理,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蒙某犯罪后能向其所在单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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