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都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作了规定。正确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对于保全证据、执行物,顺利处理案件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依法打击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犯罪行为。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查封是指司法机关签封,这种签封应载明查封日期、查封单位并盖章,物品一经司法机关查封,未经查封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开封、使用,更不得变卖、转移。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暂时扣留。这种扣押,一般是将物品扣在司法机关,但一些大宗物品也可扣押在仓库等地。冻结主要是指冻结与案件相关的资金账户,一旦冻结,不经依法解冻,该项资金不得私自使用,更不得转移。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具体包括四种行为:1.隐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2.转移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要是指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移到他处,脱离司法机关的掌握,或者将已被冻结的资金私自取出或移到其他账户;3.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是指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以任何形式卖给他人;4.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包括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上述四种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情节严重的,就可构成本罪。而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使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等。需要指出的是,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不仅限于刑事诉讼,也包括在民事、行政等诉讼中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首先,我得声明,在心理学方面我近乎一个白痴,在题目里用上“心理因素分析”这样的字眼,无非是想引起人们的注意罢了。
教师性犯罪,现在可谓成了人们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日前,中国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三部委就最近陆续发生的多起教师强奸学生的恶性犯罪事件发出通报,强调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其中,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将要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对于这种“教师性犯罪,同事知情要报”的强调,读完之后,笔者心情反倒更加沉重起来。如果不是有了太多知情不报的惨痛教训,有关部门又如何会做出如此决定?
就我所知,关于教师性侵犯、性犯罪的原因,现在人们普遍归结于畸形的师生关系即教师对学生的绝对权威和学校的管理等方面。因此,大多数人赞同从法制和学校管理方面解决问题。这固然没错,但未免过于简单,“脚疼医脚,头疼医头”,最终问题依然无法真正解决。其实,人们忽略了一个更重要的因素,就是教师的心理健康问题,尤其是青年男教师的心理问题,特别是性心理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在性尤其是性心理方面,我们总是容易出现极端。一方面,现实生活中种种变态行为普遍存在,比如性骚扰就是例证。但我们却不敢或者不愿去面对它。这是一个大环境:我们的社会整体上缺乏对性、性心理,尤其是变态性心理的关注意识。试想,那些有性侵犯、性犯罪行为的教师如果在心理方面能够及时得到疏导,那么,可以肯定的是,许多悲剧可以避免。我们应该承认,教师不是圣人,普通人身上的动物性他们同样有。加上现在中小学教师生存压力大,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存在心理问题的不在少数。从这个角度来看,不管我们怎么采取措施惩罚教师性犯罪,对于促使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教师个人的心理健康——却一点改变也没有。如此又如何能保证重惩之后没有再犯?血泪已经一次次证明了这一点!
综上,笔者以为,造成教师性侵犯、性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一些教师变态的性心理得不到及时的疏导。师生关系的特殊性和学校管理方面的漏洞也是很重要的原因,但心理方面的因素是最关键的。因此,要真正根本解决问题,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在各大中小学校建立专门针对教师心理健康的组织,为教师心理健康提供咨询和服务。这才是长远之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