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公司技术自己另起炉灶
本报讯 偷偷掌握了任职公司的一项高新技术产品配方,河南洛阳某公司技术人员杜某“另起炉灶”,昨日,记者获悉,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偷税罪,杜某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经济损失203万元。目前,杜某已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据了解,2003年3月,杜某经人介绍应聘到洛阳鹏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鹏飞公司)工作,参与试制并掌握公司一项耐磨陶瓷涂料的生产技术。看到该技术巨大的市场前景和利润,2003年5月18日,杜某以其弟弟的名义,将此技术偷偷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发明专利,并暗中让其弟在家乡洛阳市伊川县生产这种耐磨陶瓷涂料产品。
杜某的行为很快被公司察觉,杜某给公司的董事长写了一份保证书,表示配方绝对不外传。杜某被任命为公司耐磨陶瓷涂料销售部部长,公司与其签订了销售承包合同,明确规定:耐磨陶瓷涂料产品所有技术及配方属鹏飞公司所有,杜某如离开该公司,5年内不得泄露此项技术配方以及从事此项技术工作,否则,杜某要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2004年3月~10月,杜某又先后在洛阳和上海成立了两家公司,生产销售该耐磨陶瓷涂料。
2005年8月,洛阳鹏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分别向洛阳市工商局、洛阳市知识产权局报案。2006年5月30日,杜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洛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时,杜某在经营公司过程中偷税达10余万元。数罪并罚,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杜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3.5万元,赔偿鹏飞公司经济损失203万元。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以加大反洗钱、反腐败力度。
草案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草案列举了5种情形: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草案同时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过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4种,即使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本次草案增加了贪污犯罪和金融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这位负责人特别指出,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对于打击腐败,及时制止资金外流非常重要。(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