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漏电儿童送命

2010-09-07 来源: 作者: 阅读:  

     日前,因对城市路灯疏于管理,致使灯杆漏电致人死亡的河南省卢氏县建设局职工关某、郭某,被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关某和郭某均系卢氏县建设局公共事业科聘用人员,负责卢氏县城区路灯管理。2006年7月21日,关、郭两人接到卢氏县电业局城关供电所通报县城靖华大道路灯杆有漏电击人的情况后,未按照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局公用事业科《城区路灯管理制度》的规定,对靖华大道路灯杆及所绑的铁丝进行认真检查,致使靖华大道南侧由西向东第三个花带内的路灯杆及所绑铁丝带电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2006年8月15日傍晚,卢氏县城关镇10岁儿童张某在此玩耍时,被该路灯杆漏电击死。案发后,卢氏县建设局赔偿死者家属15.8万元。

    卢氏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关某、郭某身为卢氏县城建局聘用工作人员,负有对城区路灯管理职责,因其对卢氏县城区靖华大道灯杆未认真履行检查维修职责,致安全隐患存在,造成1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1:[熊某某玩忽职守案]犯罪嫌疑人熊某某被某乡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聘用为安全管理员,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其职责是负责该乡三个煤矿的井下安全和督促整改工作。同年8月,在该乡一煤矿的主平硐煤井的基建过程中,煤矿的负责人擅自决定挖掘北横巷,为以后的采煤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因此,工人在掘进北横巷21天在21M处时,掘穿老空区,大量瓦斯涌出,致使在现场违章作业的工人及前来施救的工人共3人瓦斯中毒窒息死亡。在北横巷挖掘的期间,犯罪嫌疑人熊某某曾三次到该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了主平硐煤井的的八字口的瓦斯浓度、南北回风上、下口及风井的安全状况,但是,由于该井的水平南翼回风上山已停工,等待验收,其认为没有工人施工而没有进行检查,故对擅自挖掘北横巷的情况不了解,更未能作出相应的处理和整改措施。

案例2:[汤某玩忽职守案] 犯罪嫌疑人汤某受委派驻某煤矿,负责该煤矿的经常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工作。汤某在任职期间,未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该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四人,直接经济损失62万余元

笔者通过以上两件玩忽职守案,就玩忽职守罪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的构成要求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上述两件玩忽职守案都对公民的人身造成了严重损害,符合玩忽职守罪客体要件的构成要求。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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