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 一、处罚权限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二、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 公安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中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案情比较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的,可以当场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五十元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也可以当场处罚。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能证明执法身份的证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2、普通程序 (1)传唤。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强制方法应以能将被传唤人传唤到公安机关为限度,必要时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听证。 对个人罚款2000元以上的,在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 公安机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 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指定专人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3)告知。 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当事人宣布。裁决书应交给被裁决人。治安处罚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将结果通知被侵害人。 (5)执行。 1) 拘留的执行: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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